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婚姻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即从婚姻成立时起,婚姻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法律效力。
2. 请求权人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等。
3. 行使时间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即必须在无效婚姻成立后的一年内提出请求,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的一年内提出请求。
4. 宣告机关不同。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5. 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在行使撤销权后,应当对另一方因婚姻被撤销而受到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有时比较困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在一些情况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界限可能比较模糊,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